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设立的、发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道滘刑事律师事务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3.《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刑事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4.《通则》(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人必须经批准业务,持有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5.《通则》(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会和其他会不得经营存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通则》(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会和其他会不得经营存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6.1990年11月12日人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利息的罚款。”7.1996年3月25日人民《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应依法向方收缴。”8.1996年9月23日人民《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方逾期不归还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量刑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量刑的法律根据,是指对分子具体量刑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具体”是指依据的是什么法律和相关解释。
依据和相关解释,的量刑根据有以下几种: 一、分则中对各种具体所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的幅度,刑事律师事务所哪家好,如百零二条规定的“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法定刑,其中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指十年到十五年之间,数罪并罚在十年至二十年之间,这就是量刑的幅度。
刑事律师事务所哪家好-道滘刑事律师事务所-大洲律师(查看)由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提供。刑事律师事务所哪家好-道滘刑事律师事务所-大洲律师(查看)是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今年全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胡律师。同时本公司(.cn)还是从事东莞石碣律师,东莞石龙律师,东莞茶山律师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